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私人借款把房子抵押给对方,可现在公证处不给私人借贷出具公证了,我又怕还款时联系不到对方造成违约什么的,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公证
2019-07-10 16:06: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个人借款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纠纷,在法院判决时,针对私人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约定利息,私人借款利息的计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  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种个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虽然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权益,但是更强调了公平的原则。基于这一点,建议出借人在签借条、借据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把利息明确约定其中。  
    (二)不能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  
    (三)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关于房产抵押,一处房产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时间段也只能进行一次。 夫妻间用于生活或经营期间的正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如果是个人恶债、赌债或非用于生活或经营的其他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
  • 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目前设定了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由于抵押贷款是夫妻二人共同所为,所以需要用家庭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后,才能处置房产。
    至于是卖了房子分钱还是把房子留给哪一方,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通过法院裁判。
  •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总之,在民间借贷中设立房产抵押登记,可以稳妥、便捷、高效地保障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债权的全部实现,在打消出借人放款投资顾虑的同时,又满足借款人借款的紧迫性要求,不失为一种适用于现阶段民间借贷的有效担保方式。  申请民间借贷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应向登记机构交验以下材料:  ⑴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⑶借款、抵押合同;  ⑷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以共有房屋设立抵押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还应提交债务人身份证明;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一)申请人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二)抵押人是登记簿或房产档案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或房产档案的记载一致;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自然人申请民间借贷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应由自然人(含共有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履行其他合法债务而设定的房产抵押登记参照民间借贷涉及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理。  当事人在办理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登记时,最好是委托较为正规、专业的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办理民间借贷的相关业务,这样可省许多事。同时,一定要准备好完整的办理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证件,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一定要保证办理民间借贷房产抵押登记的所有相关人员能够全部到场亲自办理,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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