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家小区物业在未通知业主和征得各位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我家小区没成立业委会)私自把属于小区的公共道路两旁的停车位加装地锁(在小区刚成立之初那里已经划上停车位啦但不收费已经8年啦谁停都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我私自给他拆除物业安装的地锁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那条路是出了小区门岗通往市区街道的一段很短的小路属于开发商修建的道路

消费者维权
2018-08-16 17:39: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不负责任可以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符合合同规定,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违约;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 业主入住前,要面对物业公司开具的包括装修押金、施工人员管理费、物业管理保证金等交费清单,若对其中项目表示疑议,物业便或软或硬地甩出杀手锏——“想拿钥匙先交钱”。且一次性收几年采暖费、物业费亦经常发生。那么物业收费到底有何规矩?  
    1、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等文件中没有须交费用约定,而这些费用又只是物业公司单方要求的,买方只需交纳正常的、必要的并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  
    2、其中,装修押金、物业管理保证金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若确有一些业主野蛮装修造成共有财产损失或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造成物业管理费用紧张,势必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  
    3、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以不交费为由不给钥匙,买方完全可以开发商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已交齐全部购房款,购房过程中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得到房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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