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去世后,其丧抚费和抚恤金怎样分配?没有老伴,其中二女儿手中有老人的遗嘱,没有公证,现二女儿想独自领取这笔钱,是否可以?请问有遗嘱和没有遗嘱的分配有区别吗?公证过的遗嘱和没有公证过的一样有法律效力吗?谢谢

公证
2019-07-10 12:2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建议你们几个子女妥善协商,互让互助。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死者的医药费、丧葬费也应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承担。但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中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可适当多分抚恤金、少承担或不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如果进行诉讼,法院将查清具体事实,酌情处理。
  • 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你好,立遗嘱需要不需要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其中公正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  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  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