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離婚,要是男方不给抚养费,可以不让男方探视孩子吗?孩子可以随我姓吗?

2019-07-09 15:0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离婚纠纷中孩子随谁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不让探视孩子是违法的。探视作为不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能剥夺,如果探视对孩子不利,可以减少探视。
    也就是说,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本身就是违法的。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不让探视孩子是违法的。一般来说,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3、探视权的规定;

    4、其他约定事项。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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