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处房产是女儿的名,是婚前财产,为防万一,不想让女婿分到女儿的婚前房产,还不想让女儿立遗嘱,那样不吉利。该怎么办或者让女儿怎样公证?谢谢

公证
2019-07-07 18:31: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办理遗嘱公证程序:  
    1、准备好权利证明、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的购房协议和发票到公证处咨询,向公证处索要亲属关系证明和介绍信(做精神诊断只用)。  
    2、到单位人事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写明亲属的具体情况,没有子女的还要注明没有收养过子女。  
    3、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精神状况的证明。一般有相应业务部门的医院都可以开具,专科医院最好。在医院需要先由门诊大夫问明遗嘱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到心理测查室做相应的检测。最后回到门诊大夫处开具证明。  
    4、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录音。根据需要制作公证书的份数。
  • 离婚房产析产公证流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双方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
    5、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因此,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对财产进行公证。公证过的房产要加妻子的名字,那么需要重新进行公证进行变更之后才能到房产登记部门增加名字,否则不予受理。
    3.同理,公证过的遗产如果有明确归属且发生在婚前,那么没有必要进行公证,但也可以再次做公证确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已经确定为个人财产的不用再重复进行公证。
    4.公证需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应材料给公证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