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车正常行驶准备由辅道专用车道并入主道,对方违法从主道压线并道进辅道把我的车撞了,肇事车辆上当时只有男性肇事司机一人。之后在交警到达前,肇事司机找了另一个车两名男子过来,并且肇事司机在交警到达前独自驾驶另一辆车走了,留下来的两名男子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做伪证称是他们驾驶乘坐肇事车辆,被我当场拆穿后,其中一名出警民警将顶替人员叫到一旁思语后,两名男子放弃了顶替行为,但是也拒绝透露肇事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出警民警没有拍摄任何现场照片,只是记录了其中一名顶替人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但为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处罚,且今天去事故中心处理时肇事方也一直没有出现,负责处理案件的民警称出警民警没有记录任何人员信息,让我回去等消息。目前我的车被撞毁与肇事车辆一起被交警拖走了。烦请各位指点一下我该如何处理应对。

2019-07-07 07:47: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一、民事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刑事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构成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编辑本段认定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