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法办理
收养手续的,收养人自愿给被收养人的家属一点营养费,并不属于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
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