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否给借款人提供担保

2019-07-06 08:25: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故,该担保物之物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
  • 担保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还有担保期限吗?
    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法律不再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 我们都知道借款不还就有可能会被人催债,很多人借了小额贷款后也担心自己的家里会有人上门来催债了,一般来说,借钱不还这类事件都属于民事纠纷,不会上升上刑事层面。但如果借款人拒不执行,坚决要当老赖,宁可跑路也不还钱,情节非常恶劣的,法院还会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过分严重就会坐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