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以我的名义分期买了2台塔吊,尾款未付,厂家告了我和我朋友,经法院调解,我和我朋友共同偿还债务。后来我朋友并未还款,厂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把这2台塔吊及我朋友借用他人的多节标准节一起拖回厂家,并单方面估价低于欠款,然后厂家以低价自行转卖给他人,因为都未经过我及我朋友的认可,故厂家还要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原来的欠款,并没有抵消掉自行卖出去的价值。请问1.厂家多执行回的部分(朋友借的标准节),合法吗?2.未经我及我朋友的同意,也未经法院评估,就自行低价出售,合法吗?3.设备既然转卖,还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原来的欠款,并没有抵消掉转卖款,合理吗?我和我朋友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9-07-05 09:54:3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债务人追讨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等。
    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