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5年10月,我们公司接受动力科技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研发一种新型材料。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开发费用和开发时间,但是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2006年10月,我们公司如期完成了新材料的研发,把该科技成果交给动力科技公司。动力科技公司也认定新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我们公司现想对新材料申请专利,但是不知道自己是否享有申请权。请问:委托别人研发产品,研发人是否享有专利申请权?

专利
2018-08-16 02:08: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材料包括如下:
    1、发明专利需准备的资料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是需要有说明附件)、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2、实用新型专利准备资料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件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3、外观设计专利准备资料包括:外观专利请求书、图片或照片各一式两份,有要求保护色彩的需提交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份。如需要对图片或照片做说明的,需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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