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打架造成的伤害 我去年已经做了伤残鉴定 轻微伤 但是案子还没有审理 今年鉴定标准有变化 我可以要求重新做鉴定吗 因为对方托了一年今年才做的鉴定为轻伤 要打官司

2019-07-04 19:00: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打人违法,即使在撕打过程中被碰的,也会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拘留或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 1、打架斗殴适用的伤残鉴定,赔偿的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打架斗殴司法鉴定适有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3、因此,如果发生打架致人伤残的情况下,通常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伤残鉴定,并且依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追索;
  • 体伤残鉴定标准应参照的标准  如果按照医疗事故来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分级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其按照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如果按照医疗过错来进行鉴定,各地鉴定所参照的标准不尽相同,如江苏、北京将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伤残评定。其他地方有的按照职工工伤伤残评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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