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个台湾朋友,在内地开了公司,之前的股东欠了很多钱,走了,现在还了一部分,他要回美国公司,想将公司的法人改成我,我想请问一下,我将有哪些责任和权利

2019-07-04 09:00: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 法人不是人,法律上它是一个单位实体,比如你们成立的有限公司。你说的应该是法人代表,就是这个单位的代表人。老百姓往往都说法人谁谁谁,其实是法定代表人,比如公司的董事长。
      你们如果是成立公司,股份都一样的话,你们可以协商决定谁当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主要是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与公司有关的事务,可以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出席会议,其民事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也可以代表其履行职务。
    其义务主要是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该勤勉尽责,不能在履行职务中侵害公司利益,否则股东有权要求赔偿。
      对于这个法定代表人,好比单位的一把手,又不同于一把手,因为他对外代表单位,对内呢还是一个股东,还要受到其他股东的约束,比如投票决定问题时,你们股份相同,如果二比一的话,他还要听你们的。
    但是,很明显,法人代表既然对外代表公司,相对而言,权力是比较大的。
      附《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