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
12.2万◆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
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
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