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们好。我是一个在外面打工的年轻人,我们公司3个月不发工资,我每天晚上要自己做饭吃,还要租房子,当我发现这个公司不好,我想离开的时候,工资还有3个月的,我又不敢辞职,因为我怕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我该怎么办?

2019-07-02 00:19: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申请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关系结束之日一次性结算工资。至于是否批准你的辞职,有以下相关规定:
    1、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1、入职第二个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双倍工资。关于仲裁的相关规定:
    1、仲裁免费。
    2、一般45天结案。

  •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劳动报酬。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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