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另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别说是只交了首付,就是交了全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只签订购买合同并写有夫妻名下,没有办理
房屋产权登记的,属于
物权待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先对案件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可以出资人变更房屋
买卖合同购买人,无法变更的,按
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确认(有一人算一人、有多人算多人);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