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是对方的全责,车辆报废了,但对对方保险公司车辆赔偿款不满意怎么办

2019-07-01 12:54: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事故车辆报废标准: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 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四、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五、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
    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六、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七、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八、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九、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十、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你的事情,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5、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害,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依据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至于他们所说的,要求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 三、申请注销登记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
    四、领取相关凭证本市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到本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凭身份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其他相关凭证。第
    五、注销机动车相关证件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做废。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2、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 车辆全部受损索赔如下: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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