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亲友帮同学在民间借贷上借了很多钱,但当时两人并没有签书面合同,现在找不到债务人,亲友要自己还。请问可以有什么办法解决?

2019-07-01 10:32: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二、要弄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借贷利率是否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把钱借给不法分子。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  
    三、要认识到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的重要性。  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  
    四、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尤其是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汫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等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六、谨防非法集资。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3、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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