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两个公司合伙注册了一个新公司,我是这个公司的法人,后来我不当了,离开公司了,两个合伙的公司也散了,执照一直没扯,今年说要把我列入黑名单,对我有什么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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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注册合伙企业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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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
1.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人上交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自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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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