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把婚前我的房子做不动产登记抵押.近日我问他还款情况.他说当时银行没有贷款下来.但我的房屋所有权证盖的有:襄阳市不动产登丶记局抵押登记专用章.抵押期限自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请间.我该如何查到.我的房子现是否做抵押了呢/¥?

2019-07-01 05:54: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房产抵押合同就是贷款合同,如果你买房贷款就必须签这个合同,是根据房子的情况,抵押房子的。然后根据你的综合情况在审核你能不能贷款。所以只要买房贷款就一定要签这个贷款合同即抵押合同。
  •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  房屋抵押贷款还不上后果很严重:
      首先,会产生罚息,任何贷款在贷款到期日未还款,贷款机构将会收取罚息,房屋抵押贷款也一样,罚息根据贷款利率的130%收取。
      其次,会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被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中,影响个人信用,导致借钱方再贷款不易。
      最后,若经多次催缴之后,仍未还的款,贷款机构有权将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处理,将拍卖所得金额用于还款,剩余的金额还给借钱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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