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我妻子以她儿子之名买房一套,这套房属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
时我能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申请分搳?
离婚
2019-06-30 13:57: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
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
民法典
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
4.
继承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
赠与合同
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购房,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要求扣除的那些费用不尽合理,但是可以协商。 双方领取结婚证、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即为结婚,此后双方的收入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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