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百万打算借给朋友,对方用个人房产进行抵押,我应该注意什么?不动产可以质押吗?抵押好,还是质押好?我应该去确认什么信息?需要去公证处公证吗?还得去房产局查房产是否被抵押过的信息是吗?

公证
2019-06-29 16:41: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下面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知识内容。   不动产抵押进行担保的一个法律要件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即要以文字记载,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担保法里规定,房地产抵押须在签定抵押合同的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也是不动产抵押活动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法律要件。   不动产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正确的抵押程序是: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用该不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第二,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进行公示。   房产的抵押登记一般到各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或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去办理。车辆、船舶等参照不动产进行登记的物的抵押到车辆管理所、船舶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认抵押权的存在并通过执行程序拍卖抵押物,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不能直接变卖。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留置条款,是指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在我国不允许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进行类似约定,即使有类似约定,这一约定也无效。同时,留置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 房产抵押定义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房产抵押必需的相关材料: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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