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安排哺乳期女员工上班时间是下午4点到晚上23点,第二天早上7点钟上班,这样安排合理吗,可以拒绝吗,有依据吗

妇幼权益
2019-06-29 16:1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上工作时间不明确是不属于或者违反合同的,如果没有劳动时间,可按法律规定时间来做,如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
      其次,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三期内降低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系指标准工资,指排除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之外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 女员工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等到哺乳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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