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9年7月与公司签到了外训合同,约定为公司服务48个月。2010年8月我要求与公司协商解决合同事宜,公司拒绝协商解决。培训合同上面没有写培训金额,只是写有包括工资、培训费用、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等。签定培训合同时公司没有告诉我培训费用是多少,也没有写进合同。经过我培训后了解,培训费用是1270元。公司要求我赔偿5420元和两个月工资。共计7820元。除培训费用外,其它费用我在公司上班是享有的福利。请问公司要求我赔偿所有费用合法吗?谢谢回复

2019-06-29 01:56: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 电子商务合同一般情况下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我们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重视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面形式问题
      书面合同的具有明确肯定,有据可查的特点,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法律要求的“书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问题
      1.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
      2.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期限要本着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培训协议是要在进修和培训之前双方协商和签订,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不参加培训,如果已经培训完后单位再要求约定服务期的,主动权就在你了,你不同意单位是无权利单方要求的,你有决绝的权利。没有培训和服务期协议单位也无权要求你赔偿培训费用。
    放心吧,主动权在你手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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