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的一个妹妹嗜赌如命,所以我奶奶在三年前公证委托我父母帮她卖掉一处房子,并签字将卖房的钱赠与我父母,(可惜赠与协议没有公证只要我奶奶的签字,而我奶奶又是文盲),现在我奶奶重症昏迷,而我那个姑姑突然拿出一些欠条,上面有我奶奶的签字,说万一奶奶过世,就要当年奶奶赠与我父母的钱来还钱,我父母很怀疑那些欠条实际是我姑姑欠下的钱,哄了我奶奶在上面签字的,现在问题是:万一我奶过世,这些欠条的钱是否必须要我爸爸来还,要他用三年前奶奶赠与他的钱来还?

公证
2019-06-29 01:2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父母实际出资时而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为赠与。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未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或者赠与双方,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其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己方子女单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子女婚前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无父母特别声明,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对这种视为一方子女个人财产的推断不能妄自揣测、无限扩大适用范围,如不严格按照法律条款规定,很容易违背父母真实意思,侵犯父母的自由处分权。

  • 1、继承是法定的一种权益,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不会发生。
    2、如果是健在的父母想要把房产给子女,这种行为就叫生前赠与。生前赠与是转移权的民事法律的行为,还需要进行房产赠与公正,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财产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明确只归一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只归一方,则是夫妻个人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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