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4年户口进京的,之前是黑龙江北安市XX的居民,从1995年开始交的保险,当地社保局规定只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户口进京以后把黑龙江的保险转到了北京在街道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岁退休是时,养老保险缴纳22年,医疗保险黑龙江当时没有,只要北京的五年,有朋友说,黑龙江的养老保险转到北京以后也就直接视同缴纳医疗保险,请问,是这样吗?,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6-28 17:23: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 如果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目前,以个人名义只能办理养老与医疗保险。
  • 你好,若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申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可要求该单位补缴纳。相关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般而言,社保只够一个人生存最基本的需求,相当于米饭,是每天都要吃的;而商业保险就是小菜,是你想吃得更好点,自己额外添加的小菜。  在美国,商业养老保险是个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0年,美国70%的家庭拥有人寿保险,主要是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两种传统型险种。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商业保险密度和深度分别是3710美元和8%,远高于595美元和7%的世界平均水平。
      即使在一个商业养老保险业如此发达的社会,商业保险也仅作为个人养老账户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企业年金(401K)、个人退休账户(IRAs)等共同支撑国民的老年生活。
      目前市场上可以作为养老金积累的险种大致分为四类: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型寿险。这四类产品相对而言,传统型和分红型养老回报的额度较为确切,投入较少,适合一般工薪阶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等新型寿险由于投入较高,适合投资意识较强、高收入的人群。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养老保险是什么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持续20年。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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