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为违背《婚姻法》规定。具体规定及解决办法如下:
一、【《婚姻法》对探望子女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解决办法】
【1】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起诉离婚、并且判决书上明确了相应的探望权的,可以向原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向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
如果离婚判决中没有确定子女探望权,或者是
协议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依法给与探望权。《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