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当时订婚4万6,当时候她怀孕三个月回家商量结婚就因女方彩礼要的太高所以就没有走到一起最后他家人带着她也做了人流,现在订婚的钱女方说不给了能要回来吗?

2019-06-28 13:46: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2、如果男女双方仅为办理了订婚仪式,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男方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款主张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双方离婚,男方亦有权主张返还彩礼。如果双方既办理了结婚登记,又共同生活了,但是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且男方作为彩礼给付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己方生活困难,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司法解释之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的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的生活保障。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法院是支持彩礼返还的。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第三项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 1,如果继承人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该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不能反悔和撤销;
    2,如果只是口头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经过公证的,可以反悔;
    3,如果房产已经过户的,不管当事人有做过放弃遗产继承声明的,都不能反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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