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物流公司员工,有收货人从我这提货,收了代收货款,但是他把货提回家以后又说货物不合格,要退回厂里,要求退货退款,并且说就是原封不动的货,就给她退了,现在货物退回给发货人后,发现不是那批货,发货人向我们索赔,我找收货人她承认换货,现在发货人索赔4000,收货人跟厂家沟通无果,我想起诉收货人,有录音他承认货物是他换的

消费者维权
2019-06-28 02:05:3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如果发货后,你发现有下列情形而选择退款拒绝收货是可以的,同时你还可以依法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维护。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收货人或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或者10天后发现保险货物受损的,保险人均不予以受理。对于提货不着的货物,可以从承运部门宣布提货不着之时计算申请期限。至于具体检验的时间,则不受10天申请期限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批量大或较精密货物的检验应该给被保险人以安排劳力、筹集工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间,以利于定责准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保险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提供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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