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和B在2009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A名下房产和孩子都归B,现金归A。B后因无法抚养孩子,与2009年6月两人私下变更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和孩子都归A。B在2014年10月欠下赌债,外逃。债主以我们在民政局离婚协议房产归B所有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A名下房产抵债,法院以民政局离婚协议效力大于私下协议支持了债主诉求。但房产一直在A名下,孩子一直由A一人抚养,实际执行了和B私下协议内容。请问法院拍卖A名下房产正确吗?

离婚
2019-06-27 17:00: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 若存在以下情形,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你们是为了逃避债务而在查封前签订买卖协议的,第三人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