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而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应该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6-26 12:11: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赔偿的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因此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如下:
    一、在劳动法中,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 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
    三、赔偿的条件较为严格,强调的是过错责任。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劳动者被迫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性条款,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并列起来,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来看待,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该法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则没有作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amp;lt;劳动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却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是不合理的,至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中难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即其等均不同与医疗补助费,损害赔偿金,它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献的积累,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不稳定劳动关系的补偿。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三种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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