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限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有限合伙份额,价格能否双方协议随意定价?还是有别的要求?能否无偿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怎样办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2019-06-24 05:49: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伙协议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想要合伙做生意,最好签订合伙协议,不会写可以聘请律师代写。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
    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
    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例如: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所以,股份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受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要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让股东的通告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义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对价,那么,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
    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事前通告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协议才可能有效。
    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各位股东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定,这应当限定一个合理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结果,应视为同意出让。
      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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