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婚怀孕,男方要求打掉孩子,女方不同意打掉,女方法律上能不能要求生孩子的权利 女方决定了就与男方无关了吗的权利 女方决定了就与男方无关了吗?未婚怀孕,男方要求打掉孩子,女方不同意打掉,女方法律上能不能要求生孩子的权利 女方决定了就与男方无关了吗? ? ?

2019-06-23 09:31: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看你想把孩子的户口放在谁身上了?
    如果想上在母亲户口所在地,那就要先缴纳罚款,如果现在小孩上户口打算随父亲户口所在地上的,要先跟母亲上了当地户口,缴纳了罚款上了户口之后才能申请转到父亲户口所在地,这样的话还要再一次缴纳罚款。
    一、补办结婚证。
    二、补办准生证。
    三、缴纳缴纳社会抚养
    因为你这个是属于非法生育孩子,孩子的出生日必须在两人去民政局合法登记结婚日前,并且去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准生证,否则就是违法。
    不管你是不小心还是法盲,反正你想要给孩子上户口就一定要过计划生育办公室这个关口,就必须要罚款,否则孩子就一辈子就是黑户口,不能享受国家给予的政策享受,比如免费打预防针,日后报名上学也是问题。
    罚款的标准是,以两个人年收入高的那方为准线,三至六倍的罚款,就高不就低,也就是不考虑收入低的那方任何因素。 既然孩子已出生,关键就在计生办,所以别的部门就别再费神了,看计生办放不放行,这话你自己去理解。
    另:孩子的户口有的地方规定是只能随母,不随父,尤其是女方的户籍是农村的。 未婚生育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再申请户口,具体最好先去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咨询.
  •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未婚先孕处罚的规定,未婚先孕属于违法生育,应该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可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以山东省为例(仅供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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