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7年我妻子骑乘助力车被一辆同向行驶的面包车追尾,造成骨盆粉碎性骨折,经交通事故处理认定面包车全责,我妻子九级伤残,后经法院调解,对方基本上包赔了全部损失,因为我妻子入有小额保险,它的医疗保险是最高3000元,伤残是3万元,可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他们说还需要重新做伤残鉴定,对于先前法院鉴定的不认可,所以迟迟不能理赔。请问:我们还用不用重新去鉴定,保险公司一直拖着我们该怎么办?

2019-06-22 19:56: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书签完了,保险公司不理赔,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您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要确定保险公司如何赔偿,首先要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保险是由投保人投保的,也即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另,机动车上路需要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损失11万元系不分责任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按5: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按4:6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