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经营不善解体转让解除的劳务合同,给不给予员工补偿?

2019-06-22 10:1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员工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4珠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单位不赔偿和补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企业,转让,以股权转让为例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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