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去不行吗?

离婚
2019-06-21 14:35: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户口簿需要户主页和自己那页在一张纸上打印;
    2、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在一张纸上打印;
    3、2寸结婚照两张,要符合结婚照要求,可以选择当场拍摄,也可以选择信赖的影楼/工作室提前准备好;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提供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圆型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本人的户口卡片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圆型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的,并不受到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