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我在一个熟人A的建议下答应一起搞个装饰公司,当时商议我不出钱,只出技术。后来为了凑齐开办费,我还是出了1万,后来A让其弟弟B参与进来,A和B各出资了5万作为开办费。经商议B是法人。公司在经营了一两年后,三人签订协议,分割公司股份分别为:B占40%,A占30%,我30%。几年里,做工程垫资是B,钱都是经他的手,我不知道用于公司或工程的实际金额是多少!公司的业务渠道都是A和B的社会关系,我在公司只负责设计和预算等。因为亏损,公司于2015年散伙。后来B召集我们开会,说公司几年里亏损了50万左右,要A和我各承担30%,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如果我要承担,应承担多少比例?

2019-06-21 13:31: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 首先明确,法律没有规定出资达51%就必定是法定代表人。要明了,两个股东,一方出资达到51%以上,法律上取得了控股地位,在股东会开会表决事项上将具有必然优势地位,除非公司章程约定按股东每人一票的方式而非按出资。
    但大多公司是按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表决权,以决定公司经营、投资、人事等重大事项。也就是法定代表人是股东间协议确定的结果,出资多不必然就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且法定代表人只是对外可代表公司进行经营行为,公司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领域,任法定代表人意味着更多的责任。你可以要求以每人一票的方式来表决股东会事项,写在公司章程中。当然有对方书面同意。毕竟资本多少一般决定发言权多少,大多没有谁会让步。
    希望你有所明了。
  • 我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