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3年下半年拿的钥匙,10月开始装修,12月份的时候,要包阳台,有人说物业指定的那个包阳台的活不好,于是自己找了一个,要求跟其他已经包过的外观要一样。包完阳台第二天,装修跟我说,没水没电了。当时气温已在零下,没有电,装修的在屋里特别冷。于是找物业,物业告说,不准包阳台,想要有水电,拆掉,多方求无果,2天后只能把包阳台的找回来,先把顶拆了,换回水电,好能继续装修。后来多次找物业,想要把顶装回去,一直不被允许,说所有人都要拆,不许装。但是到现在也没有拆的。这几年只能找一些板子,玻璃等挡在上面,经常漏雨,进蚊虫,甚至进过大蝙蝠。 装修完后入住,下了一段时间大雨,水从屋顶进阁楼,又从阁楼流到下一层的屋里,去找物业,给登个记,然后没信了。第二个月每个周末去找,每次都是给登记,然后就没影了,最后没办法,自己找人把整个屋顶做了一遍防水,花了近4000元。 小区地下停车场外面有部分地上车位,小区里不让进车,但是没进小区前就有门禁,地上车位也不让进去停,车停在外面,经常被划,找不到人。为此业主与物业发生过几次肢体冲突,也有很多业主不交物业费。 现物业催缴物业费,我要去交吗?我遇到的这些问题是物业负责吗

2019-06-21 09:01: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 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
    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一定标准的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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