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XX信客服电话联系方式是什么?您好,今天收到XX信人工客服的电话057XXXX5281,提前还款客服电话057XXXX0280我在17年在XX客服电话下,借了8000元,说是1,75/100的利息,说是分期还一年,可是我拿到钱之后,信息通知我要还27个月,每月569元,我一算这不是高利贷吗,借8000元要还14700元左右,我一想认了吧,就还了一个月,第二个月我还了三百多,差二百多,本打算把钱转到还款卡里,可是湖北的电话一个接一个的过来了,他们自称XX信公司人员,每天打有四十多个电话,烦死,之后我拒绝还款,他们就上了征信,后来电话打了有一个月,我设置了拦截,他们后来说委托了律师要起诉我,他们XX公司涉嫌高利贷,欺骗消费者,干扰了人们正常生活。

消费者维权
2019-06-21 08:15: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适合提前还贷的情况:
      
    1、享受公积金贷款和七折利率的贷款客户不必急于还款。因为目前七折的5年期贷款利率低于5年期存款利率,客户把这些钱存入银行收益要比提前还贷合适。如果这样的客户提前还贷后再贷款购房,银行将按最新的贷款政策执行,基准利率上浮
    1.1倍,借款人将得不偿失。
      
    2、等额本息还款已经超过5年,贷款早期还款中大部分为利息,超过5年再提前还款,可以说本金更多,所以从资金利用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其他投资渠道,特别年收益率超过银行房贷利率的渠道。
      
    3、客户如果手头有其他更好的投资理财项目如股票、基金、债券、理财产品等,或者做生意的买卖人,手里需要流动资金,如果投资收益率高于贷款利率,则没有必要选择提前还贷。
  • 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为什么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刑诉法》之所以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近亲属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因为近亲属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无权行使属于当事人的权利。
    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