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父母获得房屋财产前,子女已经去世,他的儿子也就是孙子辈有代位继承资格吗

2019-06-21 07:29: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从股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视角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纳入遗产的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但我们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格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权的范畴。通常,民事主体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而对股东资格是否被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
    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肯定态度。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东继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门在本次修订中显然对上述两种利益进行充分的考量和权衡,并最终通过增加本法条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有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
    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重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通过但书的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作用。
  • 办理遗产继承,必须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1、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不在了,那么遗产最国家所有或者归生前所属集体经济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中有人在,那么就由尚在的人继承,如果父母、配偶、子女都不在了,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有人尚在,那么就由尚在的人继承。
    2、所以应当先确定被继承人,即应当先确定朋友全家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确定了被继承人之后,依法继承。3《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遗产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那么遗产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4《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如果第
    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那么遗产就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