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本人近日在找工作应聘的过程中被应聘单位诱导,通过他们提供的一款网贷软件使用我个人实名制的信用值贷款了13800金额的现金.支付了他们的所谓培训费.整个操作过程都是他们拿着我的手机在操作.刚开始在他们自称是人力经理的人与我单独谈话的时候说过会有这一笔费用.但支付的方式是在我每月的工资里直接扣除.但就在今天签订完劳务合同之后他们完全换了方法.用了这种网贷手法诱骗我把钱全额支付了.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我该通过哪种法律条款来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2019-06-20 13:54:3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会拘留。
    2、涉嫌骗取贷款罪,但如果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则不属于刑事案件,银行应通过民事诉讼索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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