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任职于一家小型的装饰公司,职位是设计师,公司规章制度不明确,多次修改,基本都跟罚款挂钩。目前的问题是这样的,公司为了提高签单量,出了新的规定,规定设计部分为两个组进行业务PK,月末签单少的一组给点单多的一组500元人民币,我很反对这个规定就拒绝了签字,然后公司针对我又出了一个新规定,就是不在业务PK单上面签字的罚款200元,问问这样的规定合理么,合法么?问题补充:谢谢老师们昨天的回复,今天公司发了一个通告,内容是各部门各位员工:PK制度是增进个人和部门业绩的有效办法,也是促进每个员工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公司决定从5月份每个部门将进行PK制度,对于5月份的PK表和任务表所有员工请在5月15日下班前交于前台,没有签字和填写任务表的员工将自动默认PK赔金率卫500元(这个500元的意思就是个人PK公司 产值50元 赔率1比3 赔率金500 奖金1500)如果我当月没有完成50万的单量,那么我就在工资被扣除500,达到了则拿倒1500元奖励,按目前公司的经营状况,整个公司4月份就做了10万元的产值。请问 我该怎么办,该怎么回答。

2019-06-20 13:0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公司罚款不合法,因为公司是企业没有罚款权。如果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公司可以要求你赔偿。赔偿数额仅限于补偿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能超出这个数额。如果是从工资里扣的话,当月扣除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工资20%,当月扣不完的分摊到以后月份。

  • 1、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3、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
    4、罚款涉及到行政处罚权,属于公权力,企业不具备这个权力,故不能对员工罚款。除非因为员工的过失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且受到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可以要求员工补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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