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女儿在今年23岁,去年冬天刚刚结婚,9.19号在大连探亲期间因肚子疼去医院门诊看病,打针期间因过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昨天尸检结果出来了,说是符合过敏性休克,继发缺氧性脑病,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等,终致闹,肺,肝等多脏器衰竭死亡,请问,医院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9-06-20 08:35:4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如果是医院用药不当导致过敏则医院有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
    就可主张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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