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遗嘱和遗赠赡养协议哪个对照顾老人的我们更好

2019-06-19 11:51: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被赡养人:
    住址:
    赡养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家庭为单位):
    自愿放弃被赡养人遗产并不参与赡养者,将不在此协议书上赡养人一栏签字,以此作为弃权的重要依据。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赡养人家庭代表: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
    2、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
    3、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赡养人的义务:
    1. 赡养人应每月出资300rmb作为生活费用给到被赡养人,每年收取2次,即半年为一周期收取一次(即:每半年付1800rmb,必须一次付清,不可分批到帐,),特此新立一个帐户为赡养基金(帐号和开户行: )。
    时间:( )
    2. 为了方便管理现推荐: 为代表负责账务的管理与分配,推荐: 为监督人,为赡养人的出资做公平、公正的督促作用,使赡养人全部的出资费用完全应用到被赡养人身上。
    3. 被赡养人特殊情况生病或住院时,所有赡养人都应共同出资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付。
    三、被赡养人的生活安排:
    1. 被赡养人可选择居住在自己的住房内,安排护工人员悉心照料,护工人员每月工资在赡养基金中支出,被赡养人及护工的日常开支在被赡养人的当月养老金中支出。
    2. 被赡养人可选择与其中任何一个赡养人的家庭一起居住,按被赡养人的意愿选择为准,不得强迫或要挟被赡养人,在居住期间从赡养基金中每月拿出1500rmb给到赡养人的家庭作为辛苦照料补助,并可以在被赡养人当月的养老金中支出相应的费用( rmb),来作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用及日常开支(包括正常的药品费)。
    3 . 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卫生整洁。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4. 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四、赡养人的受益:
    1. 赡养人作为被赡养人的子女有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也享有被赡养人遗产的权利。
    在被赡养人去世后,可按最后符合条件的所有赡养人一起平分被赡养人的遗产(被赡养: )照顾老人表现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奖金。
    五、赡养人不能尽到以上赡养条件的处置:
    1. 没有按时按期给被赡养人出赡养金的,(以诉第二条 1为准),在按照规定日期没有按时把款付到的,及在超出所规定付款的时间30天内还不能交付齐差额款项的,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
    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2. 在被赡养人生病、住院期间要求所有赡养人出资共同承担的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并在被赡养人出院(按出院日为准)一个月内还不能把应付的费用补齐时,即自动取消当事赡养人应得的所有遗产的权利,并且无需再另行通知当事赡养人。
    合同协议按事发时间即刻生效。特此注意!
    六、被协议为有效协议,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
    附则
    补充协议:此条可应用或弃用,尽量以以上协议为目的。
    鉴于赡养人都无力或拒绝赡养老人时,可将被赡养人的房屋变卖,卖得所有财产一律为赡养老人的基金,用来老人的每月生活开支及医疗、等生活必须开销。
    此基金帐户由( 和 )共同保管,另由( 和 )来制定监管制度,做到每笔进出款都有依据可查询,并必须每月做好进出帐供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查询。帐目上发现短款
    时由以上负责保管和监管的人员来补齐差额。
    短款数额较大且查不出原因时,可由警方人员介入调查,并以盗窃罪给予起诉。
    本协议赡养人每个家庭一份,签字后协议即刻产生法律效应。
    被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赡养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抚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3.抚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抚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抚养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5.遗赠抚养协议书草本。
  •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这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的安定。但在生活中,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有些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最近,笔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老人立遗嘱时应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一、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国外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近几年,国内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  
    二、树立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  
    三、及时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四、注意选择方式。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大概的规定。但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几种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况且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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