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再婚夫妻,老夫少妻。男方一子已成年成家,前妻三十年前病逝。男方再婚前个人全款购买房产一套但与子无关。婚后取得房产证。已再婚十几年,现男方体弱多病想把婚前房产无偿赠与女方单独所有,并签署婚内房产赠与协议一份,没有公证,已办过户手续。请问这样做房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了吗?这份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南方和前妻的儿子是否还有权利索要这套房产?

公证
2019-06-19 08:34: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中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