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归女方的子女是否可以分得男方再婚以后的财产

离婚
2019-06-18 17:25: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予以判决。
  •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单方面一人申请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通过法院协议离婚后,女方应得的财产男方不给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通过法院协议离婚的,应该会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如果男方没有在调解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相应的财产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来促使男方向女方交付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