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另一方需要承担吗

2019-06-17 15:52: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 夫妻共同债务常见情形,供参考:
    1、婚后夫妻共同买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所以,第一条价值不大;
    2、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抚养费可以进行约定,但是,离婚时,若一方确实无力支付,具体数额方面,可能有所变动;
    3、第三条的约定不严谨,交付“所有”和“占有使用”不同,双方在所有权约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4、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这样约定,但是这样的约定一般不能约束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晓该协议,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您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责任,当然,责任承担以后,可就此协议追究责任。
  • 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
    (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
    (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
    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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