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菏泽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是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平均收入计算呢

2019-06-17 08:40: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社会抚养费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国家法律规定如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县(市、区)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的,可以本设区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1] 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纯收入高于前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实际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实际纯收入,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
    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立案:

    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

    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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