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首次执行是2015年3月10日,当时我提出了异议,提供了证据,便停止了执行。可是,2017年2月5日,执行局不动声色的冻结了工资帐户,发现后,马上向执行人员以及执行局提交了报告,说明了情况,上午十点交的报告,却在十一点钟全部划走了工资,一分没留!至今没有任何手续。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也是事后补发的!这是什么行为?执行人员声称“执行局只管执行”“判案是法庭的事”“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这对不对?

2019-06-15 09:40:2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应分割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工资也应分割,但花掉的工资不用计算在内。

  • 1、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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