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4年12份借5万块钱给朋友当时有他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还款日期。可是离还款日期超过快2年都没还,我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讨要都说没钱后期再还,如果这2年时间超过我可以起诉他还款吗

2019-06-15 09:43: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如果对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到期之后开始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经过且诉讼过程中对方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会损害您的胜诉权(但是借款事实仍然是存在的,诉讼时效经过,对方可以以此抗辩)。
    如果到期您主张权利,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建议您搜集您主张权利对方拒绝的证据,此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有需要您可以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 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未规定还款日期,债权人权利受侵犯的日期也就不确定,诉讼时效是以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犯之日起算满二年即视为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没有规定还款期限,债权人的权利可以随时主张,但主张权利后债务人仍未还款的,即权利受到侵犯,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但未主张权利的,权利也未受到侵犯,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
  •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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