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法人召集公司3名股东安比例出资,与某公司合作,到后期我发现公司法人和另外一个股东并没有出资,但合作确实开展,而且也产生了利润,净利润款却打进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法人的妻子)的私人账户,这利润收入公司法人和财务却是从哪里来没有向其他两位股东说明,一直到一年多后,我股东二人才发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6-15 03:47: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人是公司的代表机关。法人不一定是股东,也就不一定会有公司财产权。具体可不可以分割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您丈夫在公司没有股份,那就不可能分割公司财产了。
    2、如果只有他个人有股份,而且是你们的共同财产,则可以要求分割股权。
    按《公司法》,如果公司股东大会不同意转让股份,或者别的股东要优先购买,您只能要求按您应得的股权价值给予补偿了。
    3、如果夫妻都是股东,可以要求分割到股份均等。
  • 招标投标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部分交易条件,按照依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多个响应方提交的报价及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并确定全部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按照竞争开放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在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明确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复,那么可以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
  • 对于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新股东出资时间问题,很多人存在误区。
    一般分为两种观点:其一是以新股东交付转让价款时间为新股东出资时间;其二是以原股东交付出资时间为受让股东出资时间。
    应以第二种判断为准。因为,股权转让是经依法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要公司“体外”的一种合同交易,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时间变动,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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